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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植物有什么影响吗?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2-12-11 21:08   点击:867   编辑:niming   手机版

一、疫情对植物有什么影响吗?

传染方面无影响,因为新冠病毒的rna受体基因与植物基因序列不匹配,匹配的是哺乳动物。

病毒在感染生物时,需要生物的细胞上具有可供病毒吸附和进入的受体。而新冠的受体,只有人类细胞和极少数被研究证实的高等哺乳动物细胞上有。所以,不必担心植物会收到疫情影响、威胁健康——细胞就像具有不同门锁的大门,病毒不能撬开植物细胞的门锁,植物是安全的。

如果是从经济销售上来说,对农业作物影响很大。往年从正月初六开始,苗木市场就开始忙碌起来了,农民在地里辛苦伺候了几年的苗木到了出售的时间,基本山每天都在田地中忙着起苗,运输到各个苗商的仓库进行分级;春节前出售完的苗木已经平整完了土地,或播种扦插准备今年嫁接用的砧木,或移栽定植,进行成品树的修剪定型;苗木基地一般实行的都是定向嫁接,土地承包,所以苗商们的工作就是昼夜不停地苗木分类分级,打包,装车。物流、快递也是每天往返于苗木基地和分拣中心之间,累,但是快乐着。

二、2022烟台苗木会取消了吗

2022烟台苗木没有取消只是延期了。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鉴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参展商、专业观众及业界同仁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展会质量和效果,经综合考量、慎重研判,原定于2022年3月5到7日在烟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18届北方烟台果树苗木生产资料交易会将延期举办,举办时间另行通知。

三、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但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除外。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植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植检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从事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职植物检疫员证书。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可以进入车站(含铁路沿线的集贸市场)、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五条 植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省植检机构编制全省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第六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设立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第八条 植检机构对下列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不含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部分)实施检疫:
(一)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粮、棉、油、麻、桑、糖、茶、菜、烟、水果、花卉、药材、牧草、绿肥等植物产品;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疫的其他农业植物、植物产品。
前款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检疫;其他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前检疫。第九条 调运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按照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对象,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应当按照调入省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取得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发给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四)进出境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已调入省内的,再次调运时,由植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检疫。第十条 植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植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生产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植检机构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一条 对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第十二条 对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运输、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个人不得承运或者邮寄。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个人不得付货,并应当及时通知植检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含交换、受赠,下同)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省植检机构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对已经入境,并可能有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至少1年。植检机构对隔离试种的农作物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跟踪观察和检疫。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验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植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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