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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基本农田能种什么?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2-11-07 13:48   点击:945   编辑:niming   手机版

一、2022基本农田能种什么?

1、基本农田的种植范围是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这一政策所规划,这一政策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严格限定在种植业范围内,比如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


2、如果想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其他花卉、苗木,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咨询是否合法。如果经过审批是可以种植的,但也不能盲目的去种植、扩张,因为我国对耕地保护比较严格。


3、基本农田禁止展开的活动也有很多。比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二、苗木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在我国苗木直接生产者均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免税发票,即是税法上规定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行为,免税,因此并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而苗木贸易商中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行业轻资产化的发展方向,有的自身并没有苗圃,无法申请开具免,而是开具13%的苗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逐渐减少苗圃持有量,其免税额度已不足以覆盖交易额,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探讨苗木贸易过程中如何获取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问题,这类型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规则为:卖出价÷1.13×0.13-买价×0.13,减掉部分即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产生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个体户自产自销苗木免税政策

是免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咨询的销售自产苗木如符合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里面《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第(十一)其他植物中的树苗,则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后,享受以上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如符合以上所指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则可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后,可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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