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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种植土买卖合同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1-05-01 18:32   点击:9990   编辑:niming   手机版

种植工序:种植土回填、平整绿化用地、放线、挖树穴、修剪、种植、绕草绳、护树桩、大树打拉线、围堰、浇定根水。 给个简单的样本,或许对你有用。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
发包单位(全称):
承包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x绿化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
1.3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涉及的所有内容详见附件1(种植土回填及平整、果皮箱除外) 。
二、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涉及的所有内容(种植土回填及平整、果皮箱除外),详见附件1,包工包料并管护3年保证一次性验收合格(乔木成活率达100% ,地被植物成活率达95%以上)及竣工资料电子版一份文本资料五份。2.2 特别约定:2.2.1在施工及管护期间内所产生的水电费由发包单位承担,如果没有绿化给水管网,由发包单位协调绿化给水方案,协调费用由发包单位支付,由此产生的人工费及机械费(抽水机及水管)由承包单位承担,材料费(如汽油)由发包单位承担。2.2.2承包方承包范围是从发包单位回填种植土后开始一直至本工程(指绿化工程)终验移交为止,为此在对本工程进行种植土回填及之前的工作,由发包单位负责绿化场地的清理、种植土进场、回填、平整工作中的机械费(如装载机、挖机、建筑垃圾清运车等),承包单位负责安排人工配合非承包内的其他相关于本工程的工作。如果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地被植物的种植密度不按照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则所产生的验收不合格责任由发包单位承担;如变更则地被植物按每平方米实际种植株数进行结算,单株的综合单价等于单项综合报价除以设计图每平方米种植的株数。2.2.3本工程不提供工程发票,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支付价的1%即可。2.3无给水管网时用水预案(详见附件3)
三、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以发包单位书面通知或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为准);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壹拾天。
四、工程质量与验收4.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5.1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玖角元整(¥231621.90)。5.2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并进场施工两天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60%即壹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叁元壹角肆分(¥138973.14);工程完工初验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三年养护期满工程终验合格后10天内10%的余款一次性付清;养护费为每年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从初验后算起每满一年结清一次。5.3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结算时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5.3.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5.3.2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5.3.3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5.4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5.4.1增加工程量的,在增加之前,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定。5.4.2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实际上没有发生的,在工程决算时应当取消。5.5工程量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5.5.1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根据承包人综合单价报价个中所列的综合单价计算。5.5.2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定。5.5.3地被植物工程量按株数计算,单价按合同中规定的综合单价折算成株数后的价格。
六、发包人权利和义务6.1发包人指派 作为的工程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6.1.1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6.1.2 主要材料的确定,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6.1.3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6.1.4 工程款支付: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与否决权,未经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6.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承包人权利和义务7.1承包人指派 作为项目负责人,是承包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7.1.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的所有施工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充分重视。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7.1.2已完工程成品,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1.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违反昆明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7.2.1工程初验合格后,保修期三年。苗木包管养及包活三年。承包人必须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及管养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承包人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7.2.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7.2.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4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协调好养护用水的,所造成的苗木死亡或成活状况偏差的,承包人不承担苗木死亡或成活状况偏差由此带来的责任。
八.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约定或工程负责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在8.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负责人提出报告。工程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九.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工程负责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壹式贰份。工程负责人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确认。若工程负责人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配合工程负责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报送。若承包人拒绝配合工程负责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报送,则以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
十.材料设备供应10.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10.2 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3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10.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10. 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发包人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11.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应付款项日千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若承包人延误工期,应按合同总价款日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若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应按合同总价款日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清理违约金;11.3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经两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二.其他1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12.1.1风力9级(含9级)以上台风持续24小时(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12.1.2 24小时连续雨量达10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12.1.3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7级以上(含7级)地震。12.1.4遇由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12.2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12.3 合同变更和解除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负责人生效:12.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12.3.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12.3.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12.3.4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12.4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除了根据上述支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协议的工程进度表及编制的其他工作计划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其他工作事项,承包人应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2.5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2.5.1本合同书12.5.2预算文件及其附件12.5.3图纸12.5.4工程量清单12.5.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13.1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 月 日13.2合同订立地点: 13.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2012年 月 日 日 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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