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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茶树知识」江西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0-01-10 08:41   点击:4777   编辑:niming   手机版
「山茶树知识」江西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推动全省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享受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助的油茶新造林所使用的苗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茶种苗生产实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向供苗”的原则。建圃和繁育苗木使用的材料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油茶良种。 第二章 采穗 第五条 油茶定点采穗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兼用采穗圃面积一般不小于50亩;专用采穗圃面积一般不小于20亩。 3、建圃使用的材料(优良无性系)来源清楚,建立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所有采穗圃母树均进行挂牌,标明品系和种植年份,穗条出圃时做到分系采穗; 4、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油茶采穗圃必须经过省级认定才能对外提供穗条。油茶定点采穗圃认定工作由省林业厅委托江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条 油茶定点采穗圃认定程序: 1、申报。每年8月15日前向江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 2、认定。江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在9月份完成实地勘查认定工作; 3、公布。由江西省林业厅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油茶采穗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高产油茶采穗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油茶采穗圃林分所有权证明(林权证、土地证等); 3、有关科研单位对建圃材料来源证明,建园位置图、分品系定植图、林相照片等; 4、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九条 油茶采穗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用采穗圃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兼用采穗圃认定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油茶采穗圃应当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油茶采穗圃在销售穗条时要使用江西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油茶良种穗条销售凭证》(见附件2),并建立台账,报告穗条产量、销售去向及数量。 第三章 育苗 第十一条 油茶造林鼓励使用油茶良种嫁接苗,不提倡使用扦插育苗,杜绝使用一般种子实生苗。 第十二条 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采用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优良无性系、并由江西省林业厅认定的高产油茶采穗圃生产的穗条进行育苗,逐步做到分系采穗、分系嫁接、分系培育、分系出圃; 3、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 4、交通便利,土壤肥沃,排灌条件良好,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 5、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亩。 第十三条 定点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在每年9月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油茶苗木质量承诺书,由所在设区市种苗管理机构在当年9月25日前完成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并推荐上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定。中央驻赣单位和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省里确定的定点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应当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纳入省林业厅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圃苗木必须达到省级油茶二类以上苗木标准(见附件3)。实生苗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油茶采穗圃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包括:基本情况、无性系定植图、穗条生产情况、穗条流向、经营单位人员组成名单等。 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包括:基本情况、种苗繁殖情况、出圃苗木流向、经营单位人员组成名单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同区域引进油茶种苗的管理。从外省引种的,必须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种苗,必须经自检合格,填写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的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穗条、苗木进行抽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生产经营不合格苗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种苗法律法规的种苗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省林业厅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定点采穗圃或定点油茶苗木生产单位的资格。对使用不合格油茶苗木造林的单位,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造。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苗木使用者的;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不按规定附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种苗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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