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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高度(南京市博览中心)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2-12-01 07:57   点击:85   编辑:niming   手机版

1. 南京市博览中心

1、南京国际展览中心,2、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3、南京国际博览中心,4、南京会议中心,5、老城南展览馆,6、南京国际博览会议中心,7、江苏省艺术展览馆,8、江苏省会议中心,9、江苏国际农业展览中心,10、南京国际青年会议中心,11、空港会议中心,12、南京青奥会议中心

2. 南京市博览中心地铁哪一站

门口乘公交转S1到禄口机场站下

3. 南京市博览中心近期的活动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10:00-21:00

4. 南京市博览中心服务电话

国家会展中心有几个

3个

国家会展中心有3个,分别是广交会展馆、天津国家会展中心和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一、广交会展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

广交会展馆全称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隶属于商务部建立的国内第一个大型展览馆,管理方是商务部下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广交会展馆位于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岛,地理位置很好,交通便利,与珠江新城、琶洲电商区、广州科学城、广州大学城等城市重要发展区相邻。

二、上海国家会展中心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是国内第三个建成的大型国家级的展览馆,也是上海的标志性建筑之一,2011年12月26日动工兴建,2014年9月28日竣工,2016年12月1日全面运营。

上海国家会展中心是商务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立的展览馆。

三、天津国家会中心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国展大道888号

天津国家会展中心,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海河中游南岸,是商务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国家级会展中心,天津会展中心是中国四大会展中心之一,同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广交会展馆一道同为商务部国字头国家展馆。与中国最大的展览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样,属于单层展馆。

5. 南京市博览中心疫苗接种电话

近期没有,近期都是车展

6. 南京市博览中心疫苗接种时间

公交线路:59路下行,全程约3.1公里1、从南京站步行约310米,到达南京车站(火车站东广场)站2、乘坐59路下行,经过2站,到达锁金村站3、步行约300米,到达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966路上行,全程约8.4公里1、从北京站步行约260米,到达北京站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4站,到达东直门站3、步行约140米,到达东直门站4、乘坐966路上行,经过6站,到达国际展览中心站5、步行约410米,到达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7. 南京市博览中心招聘会

不是的,新街口的招聘会只有周五周六开,这是综合性的,而且公司比较多,人流量蛮大的在南京新街口长江路文化艺术中心二楼。 南京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地址在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它是周二到周五有周二 营销、医药、化工、卫生、食品、宾馆、旅游类专场人才招聘会 南京人才大厦 周三 IT、通讯(信)、电子电气、机械、工业自动化类专场人才招聘会 南京人才大厦 周四 建筑、房产、物业、CAD制图、环境艺术、广告类专场人才招聘会 南京人才大厦 周五 营销、财务、文秘、行政管理、外贸、物流类专场人才招聘会 南京人才大厦

8. 南京市博览中心今天有疫苗打吗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作出约定: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二)对犬吠扰民、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并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养犬管理有关的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每季度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建、共享养犬登记、犬只免疫、行政处罚等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公布面向公众的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公众以及养犬人提供犬只绝育、预防犬吠扰民等养犬知识培训服务。

  第十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违法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协助辨别和认定危险犬。

  第十二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和犬只免疫证明样式,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免疫点及其人员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验犬只过往免疫情况,并在犬只免疫后即时录入犬只免疫证明信息;发现养犬人未进行养犬登记的,可以先协助其进行登记。

  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查阅或者下载犬只免疫证明。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将养犬人信息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采取绝育措施。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接受犬只绝育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犬只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六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七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提交单位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负责管养犬只的专人的身份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犬只来源、品种、体高、年龄、性别、照片、免疫情况,饲养地址等信息资料,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以及所提交信息资料内容准确真实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和承诺书的, 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给予登记,并现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向申请人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公安机关发现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出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信息更新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更新免疫情况登记信息。养犬人联系方式或者犬只饲养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有关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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